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第二十条已修改用人单位不得以男职工调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为由,解除与其同在本单位工作的配偶的劳动关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