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障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并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障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