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有关术语的含义: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农业投入品,指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农产品收购,是指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购买农产品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