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