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限制使用农药、销售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利用互联网销售农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