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可以对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