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可以对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