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鼓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举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