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省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要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跨区域协作,推动区域间标准统一、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