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将激素类药品、原料药或者其他禁用药品直接添加到饲料、饵料及动物饮用水中,将原料药直接饲喂动物;
(四)在养殖水体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五)使用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
(六)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七)对畜禽产品注水、注入其他物质;
(八)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
(九)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