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八条有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鼓励家庭农场等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记录格式和内容的指导,推广农产品生产记录范本,支持农产品生产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存留生产记录和受检情况记录。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