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等,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人员。
鼓励和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专业服务机构为小农户提供农业投入品使用、质量安全控制、快速检测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