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业投入品第二十三条有效对尚无登记农药可用的特色小宗作物或者新的有害生物,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临时用药措施,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