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业投入品第二十二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农药、兽药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进农药、兽药减量增效,减少农药、兽药残留污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