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要求,加强与区域相关城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联动协作,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互通、监管互动、经验互鉴。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