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版权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促进和保护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数据、海关、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