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依法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监管,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约谈整改、行政处罚等手段,依法规范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