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重复侵犯知识产权、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化行政管理措施;(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检查;(三)在其申请政府补贴、政策支持事项中,作出相应限制;(四)在政府知识产权表彰奖励活动中,作出相应限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