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本地产业发展需求,构建区域特色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引导知识产权服务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代理、运营、评估、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机构发展,推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建设,提升与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创新需求相匹配的服务能力。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培训、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