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泰州早茶习俗、淮剧、溱潼会船、靖江宝卷、传统木船制造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老字号、中医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优化名录管理和分类服务,支持、指导相关单位、个人通过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传承和创新发展。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