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和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结合地理标志产品区域性、季节性等特点,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