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和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结合地理标志产品区域性、季节性等特点,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