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商标保护,将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以及容易被侵权的注册商标纳入重点保护范围。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数据等部门完善商标和市场主体名称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