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商标保护,将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以及容易被侵权的注册商标纳入重点保护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数据等部门完善商标和市场主体名称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