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产业,建立关键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开展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的转化运用,根据专利产业化前景、专利技术改进需求和产学研合作意愿,构建可转化专利清单,按照产业细分领域向企业匹配推送,推动存量专利快速转化。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