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促进第十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改革,推动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和激励机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完成人,并就收益分配方式、比例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作出约定,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