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可以采取入股、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运用知识产权。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信息调查和状况分析,指导、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市场化交易,通过优化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方式,推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