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立健全消防救援队伍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协作机制;加强化工、航空、水域等消防救援专业力量建设,建立消防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培训演练,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