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宣传等消防公益活动。

鼓励依法设立消防公益基金,支持消防救援公益事业。

鼓励建设和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依法提供消防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