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建设,提升公民防火、灭火和逃生技能,增强公民的消防法治观念和消防安全素质。
新闻媒体应当在每年消防日以及消防安全宣传月、重大节日、寒暑假期间集中开展火灾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宣传。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做好消防教育工作,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客运站场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向乘客宣传防火、灭火、避难、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