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餐饮经营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规定设置防火分区,规范设置厨房电气线路,定期对厨房电器、燃气管道、阀门、燃气灶等进行检查。

人员密集场所的烹饪操作间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应当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并做好记录。

公众聚集场所的烹饪操作间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并用防火分隔设施与其他场所隔开;使用瓶装燃气管道供气的,应当单独设置瓶装燃气间。公众聚集场所用餐区禁止使用瓶装燃气。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