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福利院、老年人照料、产后母婴照料、校外培训、托育等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声光报警、简易喷淋装置等消防设施,配置灭火器、应急手电筒、救生缓降器、自救呼吸器等灭火逃生器材。
鼓励和支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为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家庭安装具有联网功能的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等消防设施。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