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地下商业场所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地下商业场所的产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和个人在地下商业场所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地下商业场所防火防烟分区;

(二)停用和改变防火分隔设施以及消防设施;

(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四)使用瓶装燃气。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