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十八条有效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与商户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商户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和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商户营业时间不一致的,应当为营业商户保留符合规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展示销售电动汽车的区域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在其中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