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参与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