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