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密切与代表的联系,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