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通过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接待代表等多种方式,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扩大代表对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参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