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组织代表通过调研、视察、走访、代表接待日、主题活动等方式,拓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

代表基本信息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公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