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组织代表通过调研、视察、走访、代表接待日、主题活动等方式,拓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代表基本信息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公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