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统筹组织和安排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