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培训等经费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编制年度预算,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