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