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