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运用综合评价、行业诚信管理、任职资格检查、执业质量检查等方式开展自律监督。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执业准则、规则、规范和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可以采取警示提醒、约谈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业惩戒。行业协会在自律监督中发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或者对中介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