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三十三条有效财政部门、有关部门的财会监督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财会监督范围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财会监督职权;(二)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财会监督;(三)不如实反映财会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五)利用财会监督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私利;(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