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财务收支、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明确内部监督主体、范围、程序、职责,综合运用调查、线上监控、审核、评价等方式开展财会监督,并保障内部监督机构或者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