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因与检查调查事项有关的数据、资料、实物等灭失、损毁,无法实施财会监督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可以终止检查调查程序,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