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督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对重大财税政策落实、财政收支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国有资产管理、财经纪律执行等事项开展联合监督检查。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可以与相关行业协会实施联合监管,建立健全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衔接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