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财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送达检查通知书;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检查。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未送达检查通知书的,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