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