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事项第十三条有效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活动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活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财税政策贯彻落实、遵守财经纪律情况以及预算统筹、国有资产盘活利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零余额化管理等情况的监督。上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运行情况的监督,重点关注财政收入异常变动情况以及重大增支政策、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可承受能力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