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事项第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依法对所属单位以及归口财务管理单位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活动、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标准等管理财政专项资金,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