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公共图书馆管理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